|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艺术品市场发展规划.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3年无违法记录.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低于51%. 合作期限不超过50年. 申报程序 中方合作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持文化部批准文件,报外贸部门审批.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合资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条件. 专业人员资格材料. 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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