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全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文[2008]35号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规范我市文艺演出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艺演出活动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部委规章和我省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就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为演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各级文化部门要依照演出管理法规,对本辖区内文艺演出市场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演出团体、专业演职人员和具有承接演出资质的演出场所的数量,重新审核、登记和发证。凡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查处。 (一)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应向文化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经文化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获得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许可。 成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在我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在我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营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市内演出团体、个体演员持证在本市从事演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文化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本地演出团体、个体演员到外地举办演出活动,持市文化部门介绍信到演出地文化部门报批;外地演出团体、个体演员到本市具有演出接待资格的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须持市文化部门核准文件,与演出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后,方可发布广告、开展演出业务,广告内容须在发布前报经市级文化部门审查。 (三)申办演出活动,应在演出日期3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演出许可证副本、节目单及有关视听资料、主要演职人员资料、广告文案、演出意向书等文件。大型室内外演出活动需提交消防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获准开展的演出活动,要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演出合同。 未经批准、无证或证照不全、演出节目内容存在违规的演出活动,文化部门视情节分别或合并给予勒令改正、停止演出、罚款的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可委托演出经纪机构代理组织营业性演出活动。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组织临时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依法报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各级文化部门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民政、外事等部门,严格规范境外及港、澳、台湾地区的演出机构、演艺人员进入我市演出的审批行为,加强对其演出活动的监管。 (六)各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自办或外请演出团体、个体演员入场演出,要按演出管理法规和《娱乐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七)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八)本《意见》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举办演出活动: 1、售票或者包场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5、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规范社会公益性文艺演出,强化演出活动社会效益。 (一)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有公众参与的节庆、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需邀请专业评委、专业演职员和个体演职员的,须提交活动方案,报同级文化部门备案。 (二)旅游企业、旅游景区、公园等单位和场所,邀请演出团体、个体演员举办非售票方式演出活动,需向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从事与批文相符的演出活动。 (三)举办联欢、联谊类户外大型文艺活动,需搭建演出场台,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应向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提交活动方案,予以备案,并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安保审查合格。 (四)慈善义演活动,依法由文化、民政部门审批并监督。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或受捐人,募捐义演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 必要的成本开支包括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民间、企业、学校等单位以支付报酬形式邀请外地演出团体或演员个人举办内部庆祝、纪念性等文艺活动的,邀请单位应协助演出团体或演员个人到文化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负责为演出团体和演员个人办理税务。 (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由依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举办,文化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机构及其考级活动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规范文艺比赛和评奖,提高比赛评比活动水平。 (一)未经文化部门批准、未取得演出经纪资格或未经演出经纪机构代理,任何单位不得举办服装模特、人体模特、车模等类别的具有营利性质的比赛和评选活动。 (二)举办有赞助、有偿冠名或变相盈利的演艺比赛、评奖及其组台演出,举办者要向文化部门报批。 (三)申请举办各类比赛、评比活动,要在活动举办前15日内向文化部门报送申办资料。包括:申请书、章程、主办单位资质、广告文案、资金来源及用途、安保措施等。未经许可,不得发布广告。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营利性比赛和评奖活动。 四、加强商业促销演出管理,加大涉农文艺演出监管力度。 (一)对户外临时组台的小型商演活动,由演出主办单位负责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报批,提交演出方资质证明,并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的相关许可。市区、城区主要街道、交通要道旁,不得举办搭台演出。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文化部门、乡镇政府及文化站是乡镇农村、农贸集市、山会、庙会营业性文艺演出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查处无证“草台班子”进入我市的演出,严厉打击色情淫秽和低级下流的非法表演活动。 五、加强涉外文艺交流和文艺演出管理,杜绝非法涉外演出活动。 (一)涉外演出管理。 在我市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我市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文化部门申请并初审后,报请省文化厅提出批准;举办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报经市、省两级审核同意,由国家文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联合审批。 凡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境外演出团体、民间演出组织、外国个人或以游客身份入境后临时组台演出的,文化部门将会同外事、公安等部门依照演出、外事、出入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 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与外国及相关组织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按照《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举办涉外文艺表演及展览活动。 六、优化演出市场资源,鼓励和扶持优秀文艺演出。 (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支持成立日照市文艺演出协会,在文化部门指导监管下负责对全市文艺演出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专业辅导及包装推介,加强行业自律,优化演出市场资源,推动全行业繁荣发展。 (二)文化部门要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演出市场环境,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和专业能人创办演出经济机构、演出团体和演出场所,加快推进我市文艺演出市场化进程。 (三)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文化部门对在农村、厂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对适合在农村、厂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厂矿企业演出时使用;实施文艺评奖,应当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厂矿企业的演出场次。 (四)文化部门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文艺演出的监督举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对公众举报重大案件调查核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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